下面是关于文物保护的法规:
一、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保管、陈列、修复、征集文物,修缮和建设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安全防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
二、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并拥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同时,还需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于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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