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签订的电子合同包括在办理手机卡时签订的协议。在协议期内,我们可以进行注销、过户、停机等业务。如果合同标的物是交付商品并通过快递物流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合同标的物是提供服务的,则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如果没有载明时间或时间不一致,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如果合同标的物是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则标的物进入对方特定系统且能够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有其他约定,则遵守约定的方式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