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企业定义为一系列合约的组合,其中企业和市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约。市场是一种完备的合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的合约。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契约,是一个团队生产或长期合约的集合。与市场不同的是,企业合约中,人力资本(如工人、经理和企业家)的参与使得各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无法事前完全规定,总要有一部分留在契约执行中再规定。这是因为世界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交易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矛盾,使得完全列出特定权利做不到。不完全合同允许协议中留有缺口,或合同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因此,合约的不完全性是现代公司理论的逻辑前提,而科层制则是这种合约性质企业的交易功能得以实现的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