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且具有特定情形的行为应被酌情从严惩处。这些情况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以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以及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等。
若诈骗数额接近特定标准并具有特定情况之一或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则会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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