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进行了一次货币制度改革,废止了银本位制,引入了纸币制度。在此之前,中国的货币制度一直十分复杂乱象,严重影响了商品的流通和交易,也不利于工农业生产和国家财政金融的稳定。虽然在1933年3月国民政府废两改元,实行了银本位制,但整个中国的币制仍然十分混乱。1934年6月,美国政府实施了《购银法案》,提高了白银收购价格,导致中国大量白银外流,动摇了银本位制的基础。为了稳定币值、摆脱经济危机,国民政府采纳了英国财政专家李滋罗斯的建议,决定放弃银本位制,实施法币政策。1935年11月3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了施行法币的公告。其中主要内容包括统一货币发行权,实行法币政策。只有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后加中国农民银行)有权发行法币,其他银行不得再发行新的钞票。所有的完粮纳税和其他公私款项的收付都必须使用法币,不得使用现金。其他经财政部核准发行的银行钞票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财政部定期会以法币的形式将其兑换回来。此外,还实施了白银国有化政策,禁止白银流通,将收归国有的白银存放在国外从1935年11月4日起,都需要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的银行兑换成法币。采用了外汇本位制,目的是确保法币对外汇比价的稳定,规定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可以无限制地买卖外汇,并以外汇率来表示法币的价值。当时规定法币1元等于英镑1先令2.5便士。然而,这一政策引起了美国的争夺,同年12月,美国改变了购银办法,导致世界银价暴跌,影响了中国外汇基金的稳定。1936年5月,国民政府被迫与美国签订了《中美白银协议》,使法币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法币1元等于0.2975美元,使法币成为英镑和美元的从属货币。实施法币政策统一了币制,是中国货币制度的进步,最初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国民政府利用货币发行权的集中加强了金融垄断,还以不可兑现的法币填补财政赤字,导致恶性通货膨胀,成为后来国民经济崩溃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