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一片狼藉,区块链下半场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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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一跌再跌,比特币从2018年初至今,已持续下跌近七成。多家公司裁员传闻不断、矿厂倒闭、资本退场,如今的币圈看上去一片狼藉

作为区块链最广泛的应用,比特币一度被视为区块链技术的代表,但在比特币泡沫破裂之后,不仅令整个加密货币市值严重缩水,也令起源于比特币的区块链项目遭到质疑。不仅如此,随着近年来比特币的大幅涨跌和“区块链”概念的爆火,许多打着“区块链”旗号的传销诈骗频频出现,利用别人的“暴富”发财梦为自己疯狂敛财。

对于区块链技术面临的困境,许多人不禁问道:未来币圈是否还有上升空间?区块链技术在中国将何去何从?其衍生的乱象又该如何监管?

今天阿信与大家分享的这篇文章,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监管区块链》译者卫东亮先生,他在文中详细介绍了我国当前区块链技术的监管瓶颈,阐述了监管区块链技术的必要性和相应手段,相信对于解答我们的上述疑问会有很大帮助。

作者 | 卫东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原标题 | 监管区块链:驯服算法自治的终极武器

2018年11月7日,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布了15项“世界互联网领先科技成果”。这当中,无论是华为每秒可并行处理上千张图片的昇腾310人工智能处理器,蚂蚁金服支持秒级交易确认的金融级商用区块链平台,还是百度L4级Apollo自动驾驶开放平台,都离不开建立在强大算力基础上的算法。

图片来源:世界互联网大会官网

算法是人工智能的最基本要素之一。

当前的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越了人类,如完胜柯洁的阿尔法狗,几乎学习和分析了人类有史以来所有有记录的对弈,可以在短时间内计算出每一步博弈的所有可能结果,远远超过了人脑可以处理的数据量。

不过,人工智能在技术上仍不具备做出独立决策的能力,其底层算法所有的进化和演化仍在人的控制之下,并因人的干预而改变,这与传统的“商品”并无本质不同。因此,我们目前的人工智能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

然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借助其分布式架构,以及价值转移和防篡改的能力,算法将越过人机关系的“奇点”,摆脱人的控制,按其代码规则自行进化和演化,“弱”人工智能将逐渐获得独立和自治,发展成“强”人工智能。

另一方面,正如本次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所展示的,5G网络将很快进入商用阶段,其巨量带宽和速度足以将目前所有的人和设备链接到互联网中。

万物互联的未来社会将主要由算法驱动,基于算法展开竞争。可以想到的是,人与设备的关系可能会发生颠覆性的改变,这一逐渐演化的过程,将会持续挑战已有的伦理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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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与当前法律的碰撞

直到今天,我们已经遇到了许多算法与当前法律出现碰撞的案例。比如关于AI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

2017年5月,微软和湛庐文化合作推出了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的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对这部完全由算法创作的诗集,能否认定创作者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享有著作权,目前存在争议。2017年10月,沙特阿拉伯授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再次激发人们探讨人工智能或算法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

公平问题。

算法是影响个人行为和决策的有效手段。百度的搜索算法,今日头条的新闻订阅算法,直接决定了我们可以获取哪些信息。

在电子商务领域,价格歧视是算法最典型的应用。例如,滴滴等网约车平台会根据消费者过往行车路线和行车时段,计算其消费需求,从而设定个性化的价格。借助算法为消费者画像,并根据时段、用户的不同,为商品设定各不相同的价格,已是京东、携程等购物平台的普遍做法。

尽管在传统的航空、铁路运输、金融等商业领域一直存在价格歧视,但借助算法和大数据的在线交易环节,价格歧视往往更为有效,因此产生的不公平问题也更为突出。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经营者的这些算法歧视,是否涉及公平交易问题?是否需要通过法律规制?如果有规制的必要,那么如何规制经营者的行为,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责任承担问题。

算法或人工智能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其承担责任的方式等,目前并无成熟的做法可供借鉴。

例如,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他人损害时,是由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还是由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软件系统承担责任?现行侵权法律规则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自动驾驶领域,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

多数问题的实质,集中在算法或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上。

我们通常认为,自治和独立做出决策的理性,是法律主体的基本要件,缺乏或无法满足这一基本要件的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目前的算法以及基于算法的人工智能系统,缺乏最基本的独立和决策能力。所以,人工智能系统只能充当人或组织的代理人,还远未达到可以独立成为法律主体的地步。

1996年,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 Easterbrook)法官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发表了《网络空间与马法》(Cyberspace and the Law of the Horse),以美国当时与马有关的法律规则作为类比,系统阐释了互联网发展初期网络法的状态。

他认为,所谓的网络法缺乏一个实质性法律的主体,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传统法律通过扩展或类比,就可以简单地应用于数字世界。这一论断目前仍是有效的。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局前局长大卫·弗拉德克同样认为:

“人类参与机器决策是如此明显,以至于根本无需重新审视责任规则。任何参与机器发展,并帮助制定决策的人或公司实体,都应对该机器或疏忽或故意所产生的非法行为负责。”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全球和国家商务电子签名法》均规定,当事人使用被称为“电子代理人”的自动化软件签订的协议,不能否认其法律效力。

我国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同样延续了这一逻辑,第四十八条规定: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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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使算法取得与人平等的地位,成为可能

区块链是一个由分布式计算机网络维护的数据库,借助公私钥密码学、点对点网络和共识机制,这一数据库有效的解决了信息无限复制所产生的“双花问题”,从而可以实现价值转移,并具备高度弹性、防篡改、透明及不可否认等特征。

就算法系统而言,区块链是一种特别有效的新技术,它能将数据存储层和计算层以一种无缝且经常无法区分的方式结合起来,从而协调各方以自动化和去中心化的方式活动。在特定人工智能系统中,如果将算法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就可以赋予算法以自治和独立。

区块链价值转移最典型的应用,是已经安全运行了十年的比特币网络,通过这一网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创建账户,自由向其他账户发送比特币,或自由接受比特币,而不受任何第三方控制。将特定算法与特定比特币(或其他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账户绑定,这一算法就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

就像启动汽车一样,一旦往账户中注入初始资金,借助与之关联的智能合约,算法就可以自行购买所需服务、从事盈利活动或付费升级自己的算法,也可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如果经营得当,算法的经济实力会日益增强。借助非对称加密技术,算法不仅可以自行支配资金,也能拒绝他人初始化的请求,保护已经升级的算法。

算法将逐渐脱离创建者的控制,体现出不同程度的自治性,而独立和自治所体现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恰恰是现有法律体系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

区块链的防篡改特征赋予了算法自我演化和异化的能力,进一步确保了其自治和独立。算法一旦上传到特定的区块链网络上,基于区块链的防篡改特征,它就只能遵循固定于代码中的程序逻辑运行。

算法的自我演化,是指算法脱离创建者和初始代码自我进步和更新的能力。算法的自我异化,是指算法在外因作用下的自我变更或升级。

例如,基于特定算法的去中心化购物平台,如果执行总是比竞争对手低价的销售策略,其运行的结果,要么因自身亏损而关闭,要么逼迫竞争对手关闭,由于这一算法无法篡改,无论哪种结果都会严重扰乱市场。

实际上,京东图书刚上市时,就是通过这种策略打败当当的,而算法的执行显然会更为有效,也不会像传统的人或组织那样,去考量预期之外的后果。

无论是算法的自我演化还是自我异化,都体现为脱离创建者的自我进化、生长和独立决策的能力。基于法律角度视之,算法与自然人、法人在法律主体方面的差距将会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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