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的重新开放虚拟货币交易所、推广宣传炒币、为炒币提供支持等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在《货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进行规定。如果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涉及假外币,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但涉及假人民币的,应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规定应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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