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文化部和商务部发布了通知,要求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需要申请相关的业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申请和审批工作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在此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虚拟货币并提供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家企业不得同时从事这两项业务。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想成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就需要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相关条件,同时也需要遵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服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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