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直都在明确且一贯地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政策。我们再次强调,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以及所谓的稳定币(例如泰达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数字化形式等特点,因此它们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能在市场上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包括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此外,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如果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政策信息被明确传达,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流程和社会的健康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