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策略明确且一贯。我们再次强调,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具有以下特点: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这些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在市场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包括虚拟货币兑换、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格禁止,并且决心遵循法律依法取缔这些活动。同样,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内居民提供服务也是非法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