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暴露计量方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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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业务快速增长。为增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衍生工具风险管理能力,根据2014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的标准方法》,银监会起草了《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规则》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提高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规则》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的确定方法,分别规定了不同保证金安排情况下风险暴露的计量公式。

《规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10条,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附件规定了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及流程,并明确了违约风险暴露的加总方式。

附:

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

一、商业银行应使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本规则所指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其它多头清算交易。

二、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为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暴露乘以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附件2确定。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根据《资本办法》附件3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

三、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暴露,包括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两部分。

四、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分类政策,确定净额结算组合定义。净额结算组合是商业银行与单个交易对手发生全部交易组成的集合,应符合下列标准:

1、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手签订合法的净额结算协议。在交易对手违约或者被清算时,对包含收取权利和支付义务相关交易的盯市价值,商业银行可采取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

2、商业银行应确保净额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并就净额结算协议涉及的法律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以确保净额结算能够有效实施,包括:

(1)交易对手所在国的法律;

(2)如净额结算涉及交易对手的境外分支机构,该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的法律;

(3)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每笔交易适用的法律;

(4)其他可能影响净额结算的协议适用的法律。

3、在净额结算协议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时,商业银行应确保相关协议仍合法有效。

五、商业银行应将衍生工具划分至相应的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内。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衍生工具分类流程和标准。衍生工具的分类应符合唯一、一致及审慎监管要求。

六、衍生工具的资产类别包括:利率类工具、外汇类工具、信用类工具、股权类工具和商品类工具。资产分类的依据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风险因子,由其参考标的工具决定。当一个衍生工具同时包含不同类型的风险因子时(如多元资产或混合衍生品),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因子的敏感性和波动率来确定主要风险因子。

七、商业银行应在资产类别划分的基础上,建立抵消组合划分标准,并将各类资产类别的衍生工具划分至抵消组合内。

八、商业银行应区分保证金衍生品交易(简称保证金交易)和无保证金衍生品交易(简称无保证金交易)。对于同一净额结算组合,保证金交易的违约暴露以无保证金交易的违约暴露为上限。

九、对保证金交易,商业银行应与交易对手签订保证金和押品收付协议。仅具有单向保证金协议应认定为无保证金交易。

十、商业银行应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

附件:

交易对手违约暴露计量方法

一、违约风险暴露的计算公式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计算公式如下:

RC为重置成本,代表当前风险暴露;

PFE为潜在风险暴露。

二、重置成本的计算方法

(一)对于无保证金交易,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V为净额结算组合衍生品的盯市价值;

C为银行持有的抵质押品净额(收到的抵质押品扣除提交的抵质押品)经折扣调整后的价值。

(二)对于保证金交易,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V和C的定义与无保证金交易相同;

TH是一个正的阈值。超过该阈值,交易对手必须向银行提交抵质押品;

MTA为交易对手追加可变保证金最低触发值;

NICA为净独立抵质押品的价值,即在交易对手违约情况下,银行可以用来抵消风险暴露的抵质押品价值。NICA不包括银行向分离的、破产隔离账户提交的抵质押品。

TH+MTA-NICA为触发可变保证金补充之前的最大风险暴露,代表银行需持续保留的抵质押品水平。

三、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

(一)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AddOnaggregate为全部衍生品交易的总附加暴露;

multiplier为认可超值抵押或负盯市价值的乘数因子。

(二)乘数因子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V和C的定义与本规则第二部分的规定一致;

(三)总附加暴露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AddOn表示各资产类别下所有衍生交易工具的附加暴露总和。

(四)商业银行计算单个资产类别的附加暴露时,应当先将该资产类别下的全部衍生交易工具按照不同抵消组合划分,并分别计算每个抵消组合的附加暴露。各资产类别下所有交易的附加暴露总和计算公式如下:

利率、外汇和商品类

信用、股权类

为每个抵消组合内全部交易的附加暴露;为监管相关系数,详见表1。

(五)单个抵消组合内附加暴露的计算公式如下:

外汇类

商品类其中,为每个商品子类k的附加暴露,计算方法为:

利率、信用和股权类

其中:SF为监管因子,根据表1确定;

EffectiveNotional为有效名义本金,商品类为单个商品子类的有效名义本金,其余类型为单个抵消组合的有效名义本金。

(六)各类资产衍生工具有效名义本金的计算方法

1、利率类衍生工具单个抵消组合的有效名义本金计算公式如下:

2、利率类衍生工具应先计算单个抵消组合j下各时段内的有效名义本金,时段应根据交易终止日划分为三种:少于1年,1年至5年之间,大于5年。各时段内有效名义本金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δ为监管得尔塔系数,按照表2的分类计算;

d为调整后的名义本金;

MF为反映不同类型衍生品交易持有期的期限因子;

3、商品类衍生工具单个商品子类的有效名义本金计算公式如下:

4、其他衍生工具单个抵消组合的有效名义本金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δ、d和MF的定义及确定方法与利率类衍生工具一致。

(七)有效名义本金各项参数的计算方法

1、调整后的名义本金应根据资产类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1)利率和信用类衍生工具

其中:SD为监管久期;

Notional为折算成本币的名义本金。

(2)外汇类衍生工具

d为合同中的外币端名义本金转换为本币值。如果一个外汇类衍生品的两端都为外币,则两端名义本金均转化为本币值,较大者为调整后的名义本金。

(3)股权和商品衍生工具

d为每一单位股权或商品价格(比如一股股票或一桶原油)乘以标的数量。

2、监管久期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Si和Ei分别代表当前距离衍生工具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时间间距,最小为10个工作日,对于进行中的合约(例如一个进行中的利率互换),Si为0。如果衍生工具标的是另一个衍生品(比如利率互换期权或债券期权),时间间距需基于标的确定。

3、当交易的名义本金在到期日前没有明确约定时,商业银行应采用下列方法确定名义本金:

(1)对于包含多期现金流支付的交易,例如数字期权、目标可赎回交易等,银行需计算每期现金流的名义本金,并取其最大值作为交易的名义本金。

(2)当名义本金为市场价值的函数时,银行应用当前市值确定交易的名义本金。

(3)对于可变名义本金互换(如增长型和减弱型互换),银行需用互换剩余期限的名义本金平均值作为交易的名义本金。

(4)杠杆类互换应转换为等价的非杠杆类互换来计算名义本金,当互换中的利率乘以一个乘数时,交易的名义本金也需要乘以这个利率乘数。

(5)对于需要多次交换名义本金的衍生品合同,交易的名义本金要乘以衍生品合同中的本金交换次数。

4、期限因子应按照是否有保证金分别计算

(1)对于无保证金交易,期限因子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Mi是交易i的剩余期限,最小为10个工作日。

某些结构化衍生品规定在特定日期,其未偿付暴露将被结算,这样合同条款将被重设使得合同价值为0,这时剩余期限将等于重设后的日期。

(2)对于保证金交易,期限因子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MPOR取决于保证金期限,是指最近一次押品收付日距离估值日的时间。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a)中央清算的衍生品交易为5个工作日;

(b)非中央清算的衍生品交易根据保证金协议确定,最小为10个工作日;

(c)包括5000笔以上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净额组合为20个工作日;

(d)具有争议的净额结算组合保证金风险期限要乘以2。具有争议的净额结算组合是指:商业银行与该净额结算组合内的交易对手,在过去6个月内发生至少2次因追加保证金引发的争议,且在规定的保证金期限内未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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